【警示案例 98期 】因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情形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情形

 

根据四川证监局2025年4月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二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三是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分支机构;

 

四是从业人员变更未按规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监管措施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时任公司董事长杨某,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梁某,时任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刘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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