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118期】因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情形被四川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情形
根据四川证监局2026年1月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三是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四是合规风控负责人缺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
根据《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公司总经理董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