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119期】因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情形被四川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情形

 

根据四川证监局2026年2月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三是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四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谢某、张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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