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120期】因未按规定填报更新公司信息等情形被四川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情形

 

根据四川证监局20263月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公司名称、办公地址、股东持股比例、从业人员变更未按规定报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未定期填报更新;

 

二是公司专职员工不足5名,合规风控负责人为兼职人员,无独立办公场地,存在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情形;

 

三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四是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监管措施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负有责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吴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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