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121期】因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等情形被四川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情形
根据四川证监局2026年3月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合规风控负责人为兼职人员,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关键交易场所未进行有效管理,反映出公司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制度和激励奖金递延发放制度;
三是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四是向中基协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负有相关责任的公司总经理仇某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